索引号 | 5304002024152982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4-29 |
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
《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颁布《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无偿献血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玉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玉溪市连续8届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表彰,是创文固卫工作的加分项。《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8〕107号)实施以来,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血液管理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玉溪市医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临床用血供需矛盾突出,处于“紧平衡”状态,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政府主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参与无偿献血,提高血液供应保障水平,促进玉溪市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充分体现“小切口”的地方立法特色,未分章节,共二十一条。
一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无偿献血制度、献血年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是关于献血动员组织、献血宣传、开展关爱活动、德育加分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三是关于采血点、献血量、献血证、补贴等内容进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四是关于医疗机构用血、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免费用血、应急用血等内容进行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五是关于信息化建设、表彰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六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第二十一条)。2024年6月14日(世界献血者日)起施行。
三、办法特点
一是充分考虑“2·14聂耳诞辰纪念日”和“7月聂耳音乐周”,将每年1—2月定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7—8月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以凸显地方特色。二是打造“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三是开创性地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人员纳入优待范围,明确享有玉溪市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其中“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一次按照捐献全血1000毫升核算。”为现行同类办法中最高核算标准。四是强化献血者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国卫医发〔2022〕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有关要求,在玉溪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一)免费游览市、县(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二)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住院押金、停车费;(四)每年在市中心血站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优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向社会公布。
玉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0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市 长 江华
2024年4月29日
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采供血应急保障以及考核评价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医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玉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驻玉部队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提升群众对献血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单位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每年1—2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7—8月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集中开展献血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周、日)。
第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中心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固定献血者队伍,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本市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提倡所在学校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固定献血屋(点)、流动采血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调整固定献血屋(点)的,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献血者献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1次按照捐献全血1000毫升核算。
成分血的献血量、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补贴。
对参加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休息。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累计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累计献血不足10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本人免交3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除献血者本人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交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除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核算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各级医疗机构和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符合减免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患者减免临床用血费用。
第十七条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医保部门、市中心血站和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信息平台,推进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减免、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游览市、县(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住院押金、停车费;
(四)每年在市中心血站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1次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优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简介 2024-04-24
- 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12-07
- 玉溪市红塔区医疗共同体(玉带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江川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推介会公告 2025-03-14
- 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玉溪市分会课餐桌椅、学生床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江川区中医医院更换新建视频监控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及办公用房整体搬迁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更正公告 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