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0858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3-31 |
玉溪市民政关于印发《玉溪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民函〔2020〕15号
玉溪市民政关于印发《玉溪市2020年农村
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玉溪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民政局
2020年3月30日
玉溪市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结合《2020年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制定我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对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紧盯农村低保领域的突出问题,着力专项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凝心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纠正农村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8号)精神,重点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将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和需通过纳入低保兜底脱贫的兜底保障对象,特别是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问题。
(二)清理纠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和省民政厅 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39号)文件精神,重点是规范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乡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权限。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救助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保证救助时效。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和扶贫政策的衔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对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加强走访,主动发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应救尽救,稳定脱贫成效。
(三)清理纠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文件精神,有计划的对目前低保对象进行再核查,将符合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排查辖区内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并及时安排入住,实现应养尽养。重点是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在今年6月前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加强对委托照料服务监管,县乡两级要密切关注分散供养人员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情况。对照料服务人履行照料服务不力的,要及时更换照料服务人或者纳入集中供养,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四)清理纠正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应疫明电发〔2020 〕31号)文件精神,重点要主动掌握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突发困难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加大救助工作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保障范围,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大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改落实力度。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重点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低保审核审批时限长;低保工作中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对群众信访反映事项处理、回复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死人保”以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梳理各类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特别是尚未办理或处置不到位的,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群众反映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云南银保监局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3号),各县区要及时足额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保障对象手中,进一步完善救助信息公开,除审核审批公示外,要对救助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按规定公开救助资金预算、使用情况,提高资金透明度。加强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推进社银一体化工作,形成资金运转闭环,提升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效率,降低资金运行风险。
(七)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低保投诉举报电话管理,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依法依规处理举报事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以查处促整改,严肃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实行对账销号。
三、工作措施
(一)扛牢责任、加强统筹。各地要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成果,结合纪委、监委关于整治基层“微腐败”,加快推进清廉村居建设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筹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教育、廉洁教育、法纪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思想武装贯彻始终,把发现解决问题贯彻始终,把责任履行贯彻始终,尽职尽责、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打造“阳光低保”,兜牢民生底线。
(二)有序推进、稳步实施。各县市区不再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按本方案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要紧紧结合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工作分步实施。4月底以前,完成扶贫部门提供的需纳入保障的建档立卡人员的核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5月份起,对非建档立卡困难群众进行再排查,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并实施救助。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切实抓好落实。对在治理期间能够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制定阶段目标,持续整治,彻底整改到位,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细化农村低保工作制度。
(三)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各地要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确定任务清单,进一步完善台账资料的收集、管理,如实填报《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台账》。从4月份起,每月8日前报送《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注重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探索创新工作方法,适时报送工作进展、工作经验、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四)加强督导、如期整改。省、市将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面对面地向救助对象和群众问需问策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基层综合服务窗口等途径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介绍,广泛动员引导群众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公开促公平。针对农村低保工作,各地要适时对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度,用群众所得所感检验专项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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