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620 | 文     号 | 玉建规〔2025〕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规范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在城镇绿化方面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4日
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
1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30%以下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30%以上60%以下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60%以上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未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未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未及时修复的 | 第二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在养护责任范围内,造成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乔灌木3株以下死亡缺株,未适时补植更新的;发生病虫害未及时防治,造成局部损失的;绿化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在养护责任范围内,造成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乔木灌3株以上7株以下死亡缺株,未适时补植更新的;发生病虫害未及时防治,造成大面积损失的;绿化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在养护责任范围内,造成绿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乔灌木7株以上死亡缺株,未适时补植更新的;发生病虫害未及时防治,造成超大面积损失的;绿化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3 | 未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 | 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4 | 擅自占用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期归还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擅自占用绿地(未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下或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未归还的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 | 擅自占用绿地(未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以上7日以下未归还,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擅自占用绿地(未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绿地)50平方米以上或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以上未归还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5 | 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的或在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的 | 第二十七条(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叶,损坏草坪、绿篱,在树木上钉拴、划刻、晾晒衣物;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6 | 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的;在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位、广告设施,或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的;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的;对树木剥皮、挖根,向树木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的;将树木作为承重支撑物、固定物,依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 第二十七条 (三)在绿地、花坛(池)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废水、废气,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完全消除侵害后果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情节严重,未消除侵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对城市绿化及其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说明:1.“适用条件”一栏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具体标准”一栏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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