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399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0-28 |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及时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提出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管辖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
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
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
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二”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
(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
息诉罢访承诺书或实际接受对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其他补助救助的,合理诉求解决后反悔,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二”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四)适用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不按规定提出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二”所列违法信访行为的;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
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特此通告。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司法局
玉溪市信访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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